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未及时办理贷款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24 14:24:14 阅读量:2769


房价的持续增长,让很多务工人员选择按揭购房,而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一来承购人可以以单价较低的价格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也可以在商品房建设中回笼资金,此举可以说是双方得益。但按揭中最大的问题是银行能否批下贷款来,今天我们就购房人和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购房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要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包含购房资格、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以及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如果因购房人本身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者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足额的首付款,那么购房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需要在银行有足额的抵押金额,这样购房者才能在银行办理该开发商所售房产的按揭贷款,并且根据合同返还购房者缴纳款项及违约金。但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比如是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交纳的首付及利息,如果有定金的话,还应当返还定金。


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屋时,按揭银行会要求开发商对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由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正式的抵押手续办理完毕之前,银行通常情况下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否则,银行将不提供按揭支持。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而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面临的风险是要自己去银行确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在天津司法实践中,有过相关的案例。


张某无正当职业,无社保,以经营路边摊为生。其前往塘沽湾售楼处看房后,对房屋较满意,但是考虑到自身资金问题,担心贷款无法获批。被告处销售人员承诺,公司有对口合作银行保证可以办理贷款。在被告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原告于2020年9月5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同日,缴纳房款230468元,房屋契税14695.82元。而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贷款,2020年9月13日将被告要求的材料提供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前后多次前往不同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贷款无法获批。原告认为,原告本身资质无法贷款成功,因被告承诺可办理,才签订了购房合同,现贷款无法办理,且原告也无法支付剩余房款,购房合同已无法履行。


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购房时,选择以贷款形式进行购房,其应当尽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且中介也告知过张某不能办理贷款的风险。根据合同的约定,张某购买案涉房屋除首付后剩余购房款办理银行贷款,但张某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能获得银行审批通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故张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楼房烂尾,购房者要继续还按揭贷款吗?
返回列表页

解决法律纠纷 多渠道为您连线律师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