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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遗产遗嘱继承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8-03 15:38
【概要描述】一般情况来说,房产继承是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通过法定继承人顺序来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后得房产的所有权。但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提出了一项名为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简单的来讲就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利,继承权和居住权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出现,那么房产的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呢?
房产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
【概要描述】一般情况来说,房产继承是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通过法定继承人顺序来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后得房产的所有权。但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提出了一项名为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简单的来讲就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利,继承权和居住权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出现,那么房产的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呢?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遗产遗嘱继承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8-0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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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
一般情况来说,房产继承是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通过法定继承人顺序来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后得房产的所有权。但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提出了一项名为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简单的来讲就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利,继承权和居住权不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出现,那么房产的继承权能否对抗居住权呢?
年近古稀之年的老赵早年丧妻一直未娶,直到老赵的儿子小赵结婚后,自己才搬到天津市宁河区老房子独居,现在老赵的身体每况愈下,儿子也不可能天天守在身边照顾自己,便萌生了找保姆的想法,在和儿子商量后,儿子也支持找一位住家保姆照顾老赵。在经过多方挑选后,45岁的单身保姆李阿姨应聘成功,此后便搬到了老赵的房子照顾老赵。可好景不长,李阿姨在照顾了老赵五年后,老赵因为身体原因撒手人寰。老赵去世后,小赵办理完老赵的丧事后去收拾老赵遗留的房屋,顺便给李阿姨结清工资。哪知在小赵提出结清工资让李阿姨搬出房屋后,李阿姨出示了一份老赵亲笔签名的居住权合同,合同上注明:李阿姨照顾老赵百年后,老赵名下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的XX房产由李阿姨继续居住,直到李阿姨再婚或者去世。小赵则认为李阿姨和老赵签订的居住权合同不合法,既然自己是唯一继承人,自己应该享有房产的所有权,自己有权让李阿姨搬出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依然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小赵便起诉到天津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李阿姨搬出该房屋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对抗案件,我们先来看一看《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通过《民法典》中的规定觉得李阿姨的居住权是有效的,但大家忽略了一点。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经我方律师查证,老赵在世时,并没有去相关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因此李阿姨手中的居住权合同是无效的,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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