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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且同居后分手,彩礼应该返还吗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7-13 15:08
【概要描述】现在年轻人在婚姻上不再受限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言不合就分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未婚先孕都会发生退婚的情况。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已经给付彩礼,那么一方退婚,彩礼是否应退还呢?
订婚且同居后分手,彩礼应该返还吗
【概要描述】现在年轻人在婚姻上不再受限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言不合就分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未婚先孕都会发生退婚的情况。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已经给付彩礼,那么一方退婚,彩礼是否应退还呢?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7-1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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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且同居后分手,彩礼应该返还吗
现在年轻人在婚姻上不再受限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言不合就分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未婚先孕都会发生退婚的情况。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已经给付彩礼,那么一方退婚,彩礼是否应退还呢?
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是通过赵某同村的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双方在相识1年后按照当地的农村习俗办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时李某给了赵某彩礼5万元,包手娟1.1万元,订婚后双方到外地打工,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某导致赵某三次怀孕,三次人流。2016年4月,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全部彩礼5万元,包手娟1.1万元。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婚姻法》规定,被告赵某应该返还彩礼和包手绢、三金等财物,但被告赵某在和原告李某订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生活,并且还怀孕三次,人流三次,于情于理,对赵某都是不公平的。所以本案不能仅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判决,可以酌情退彩礼,但不应全部返还,同居期间,被告赵某三次怀孕,三次人流,对赵某的身心健康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影响,在照顾妇女的原则上,应该是判决以酌情返还最为恰当。
天津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按照习俗给付给被告赵某彩礼5万元,包手娟1.1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被告赵某和原告李某已经同居两年,导致被告赵某三次怀孕、三次人流,对被告赵某的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被告虽然主张彩礼和包手娟的钱在双方同居期间已经全部用于生活开支,但未出具证据证明。综上,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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