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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曾经签订的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4-21 14:29
【概要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一些争吵、纠纷,比如一方有家暴行为或者出轨行为,配偶要求过错方做出婚内保证,如果再犯,需要如何做等协议,这一类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离婚时曾经签订的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概要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一些争吵、纠纷,比如一方有家暴行为或者出轨行为,配偶要求过错方做出婚内保证,如果再犯,需要如何做等协议,这一类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4-2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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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曾经签订的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一些争吵、纠纷,比如一方有家暴行为或者出轨行为,配偶要求过错方做出婚内保证,如果再犯,需要如何做等协议,这一类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2014年12月底,黄某和王某因为在家里发生争吵,王某情急之下,打了黄某一巴掌。次月,王某去黄某家中接黄某回家过年,但黄某的父母及其兄弟,要求王某当面认错并书面保证“日后如若再次殴打黄某,愿赔偿黄某2万元”,否则不让黄某跟王某回家,王某不得已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保证书。2016年10月,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黄某再次打了王某,后经亲属劝解,王某再次写下保证书“如若再与黄某发生动手大家的事,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罚款3万元”。2018年5月,王某与黄某又发生了打架的事情,黄某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王某按照婚内保证书赔偿自己3万元。
看完案情简介,很多人认为王某多次对黄某动手,属于家暴行为,属于过错方,应该按照签订的保证书给予黄某赔偿。其实这样想,是错误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由于本案是王某到黄某娘家接人,而黄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王某首先认错并书面保证,否则不让黄某跟王某回去,这就证明王某当时处于危难之境,黄某及其亲属以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王某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为保证书,承诺赔偿的2万元变成黄某的不正当利益,已经严重损害了黄某的利益,其应认定为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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