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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分割停车位,停车位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31 14:02
【概要描述】我们在购买房产时,有的车位是绑定销售,而有的停车位仅能购买使用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今天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来为大家做出解答。
离婚后起诉分割停车位,停车位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概要描述】我们在购买房产时,有的车位是绑定销售,而有的停车位仅能购买使用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今天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来为大家做出解答。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3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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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分割停车位,停车位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在购买房产时,有的车位是绑定销售,而有的停车位仅能购买使用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今天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来为大家做出解答。
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一直吵架,在2015年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后王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赵某隐藏了这套房产,并未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赵某名下的房产,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赵某向王某支付补偿款。赵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王某发现赵某擅自出卖房屋,此时王某才知道,赵某在购买房产时,又购买了配套的停车位使用权,王某认为停车位使用权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按照赵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停车位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独立于所有权之外,其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单一且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
涉案停车位系赵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认定为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涉案停车位未予处理,故该停车位应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宜判处停车位使用权归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享有,而给予夫妻另一方财产折价款。最终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向王某支付房产和停车位使用权的折价款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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