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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16 14:10
【概要描述】在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依据,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不离或驳回诉讼,那么在相关规定和庭审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概要描述】在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依据,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不离或驳回诉讼,那么在相关规定和庭审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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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在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依据,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不离或驳回诉讼,那么在相关规定和庭审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1987年,原告查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同年农历12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后生育一女叫邓小全,次年生育次子叫邓涛,现己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又因性格各异,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09年3月,原告再次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天津市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至今,原告一直与他人同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关于前两次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天津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感情有缓和的余地,故判决原、被告不离婚,但自2009年第二次判决双方不离婚后,原、被告至今一直保持分居状态,直至2015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分居长达六年,并且原告一直与他人同居,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故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而在2021年最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诉讼离婚新增了一条,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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