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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被追债,婚内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01 15:32
【概要描述】在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做出清偿,但并不是所有婚内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些自己不清楚的债务或者违法行径早晨的债务,可以不用共同承担,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来讲一讲离婚时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夫妻离婚时被追债,婚内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概要描述】在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做出清偿,但并不是所有婚内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些自己不清楚的债务或者违法行径早晨的债务,可以不用共同承担,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来讲一讲离婚时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 分类:法律知识
- 作者:天津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3-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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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被追债,婚内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在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做出清偿,但并不是所有婚内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些自己不清楚的债务或者违法行径早晨的债务,可以不用共同承担,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来讲一讲离婚时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苏先生与吴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苏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苏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0年3月,债权人苏先生向大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12万元。
在法庭上,苏先生诉称,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他俩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未就吴先生向其所借的12万元进行处理。因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吴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
对于讼争的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苏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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