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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案外人的赔偿金,王雨律师代理被告诉讼代理人,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 分类:案例介绍
- 作者:法岱律师事务所
- 来源:天津法岱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20-05-22 14:53
【概要描述】
代位追偿: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案外人的赔偿金,王雨律师代理被告诉讼代理人,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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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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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案外人的赔偿金,王雨律师代理被告诉讼代理人,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一、被告代理律师
王雨,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主任。
咨询电话:13352071690
二、案件原由
2016年8月27日9时5分,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四轮汽车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津C×××××号小客车发生接触后又与行人高生某身体接触,造成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王某驾驶车辆在原告某某天平保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高某起诉某某天平保险天津公司,该司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赔偿了高某共计119800元。该司认为,刘某车辆属于机动车,刘某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而现在刘某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该司有权代位追偿54137.2元。
三、本案焦点
刘某驾驶的燃油四轮汽车车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刘某所驾驶的燃油四轮起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王雨律师在申请调查令后,我方持令前往天津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刘某所驾驶的动力机号位B21999XX的某系列代步车是否能上拍照这一事实,车管所回复刘某驾驶的代步车不能上拍照,因其没有列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中。在国家工信部公告里的车辆目录,予以上牌的属于机动车,不在公告内,不能上牌的属于非机动车。故代步车不具备上交强险的资质。
四、本案判决
驳回某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全部由某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已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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