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制造枪支罪、刑事犯罪、刑事辩护、缓刑
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汪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家中将火柴枪非法改装成以射钉枪弹火药为动力的枪型物5把,并放置家中,经鉴定,汪某改造的枪支中,有2把不锈钢材质火柴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雨律师辩护意见
1.本案犯罪对象为仿真枪,杀伤力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2. 汪某主观上对制造枪支刑罚违法性认识错误,其行为为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其也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3.汪某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较小,其没有利用制造的枪支实施违法犯罪,也没有被他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4.公安机关因买卖枪支线索找到汪某,汪某主动配合搜查并如实供述自己改装枪支的细节,应认定为自首;
5.汪某为个人爱好收藏枪支,无不良社会影响,人身危险性较低;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