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案涉5.7亿元,二审辩护成功无期徒刑改判11年有期徒刑-法岱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咨询-法律咨询

【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案涉5.7亿元,二审辩护成功无期徒刑改判11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3-02-06 15:15:16 阅读量:5189


关键词: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期贷、现贷、刑事犯罪、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平是天津市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逮捕。赵某平、王某雄(涉案第三人)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发展客户,利用涉案平台交易系统,采取“标准化合约”、“T+0”持续交易、杠杆交易等方式,无实物交割,名为现货交易,实质上符合期货交易特点。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平涉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赵某平当庭表示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杨律解析辩护要点

本案被害人客户开户、出入金的账户由平台交易控制,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软件、交易规则、行情走势、数据,都是平台统一提供和安排,并非赵某共公司虚构或操控,并且客户开户后可自行操作交易,出入金自由。客户大部分亏损原因在于高杠杆交易,频繁交易,支出大量手续费等。因为赵某平公司诈骗罪证据不足,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做罪轻辩护。

法院判决

采纳赵某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赵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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