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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审获刑两年,二审从轻改判

发布时间:2023-03-07 13:45:47 阅读量:2161

关键词:受贿罪、刑事犯罪、减刑 、从轻改判

基本案情

2017年起,犹某在担任某局规划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某县规划项目建设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17万元。后在监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犹毅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前,监察机关未掌握被告人犹毅受贿的线索。一审法院判处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犹某家属缴纳罚金15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解析

犹某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宣判后,犹某家属积极缴纳罚款,且犹某家庭困难,应从轻改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刑初7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犹某缴纳的赃款十七万九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撤销刑初7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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