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关键词:受贿罪、刑事犯罪、无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张某琨因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8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张某琨家属委托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王雨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王雨律师力辩一审由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实现无罪辩护。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一、张某琨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和内容中不存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对公司财物不具有支配权,仅属一般业务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
二、张某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本案罪名如何定性,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张某琨之行为宜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段某应做无罪处理。理由是:根据该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是“受贿罪”构罪标准的2倍。“受贿罪”的构罪标准至少是1万元,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至少是2万元。在本案中,段某的犯罪数额为一万余元,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琨受贿数额未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张某琨无罪。